已解散的香港支联会部分前常委成员被指违反《港区国安法》《国安法》指定法官罗德泉周六(4日)裁定3人罪名成立。
裁决理由书包括一份被标示为“机密”的警方国安处调查报告,另有一份提交资料通知书的申请书,惟当中有大量内容被涂黑处理,部分页面甚至完全没有显示任何内容。
负责调查警务人员适合评估潜在泄漏资料风险拒答盘问恰当
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及另外4名常委,被控“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”罪,违反《港区国安法》第43条实施细则,前常委梁锦威及陈多伟早前已先后认罪,另邹幸彤、前常委邓岳君及徐汉光3人则否认控罪受审。
《国安法》指定法官罗德泉在裁决中指,《实施细则》附表5的目的,是用作预防及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,基础是要真诚相信当时已有的资料是真确、分析是信实的,以及警务处处长在决定发出要求提交资料通知书时,是根据当时掌握的资讯。
对于控方证人、负责调查支联会的国安处署理高级警司洪毅在作供时,因有机会披露已获“公众利益豁免权”的资料,拒绝回答部份范畴问题,罗官认为由于洪毅负责整个调查,较适合评估潜在泄漏资料的风险,认为他拒绝回答是恰当,又认为他是真诚相信调查资料是真实,及就调查资料作出信实的分析。
法官指外国代理人不属罪行 在香港是“新概念”
他在判词中又指出,外国代理人在香港是“新概念”,没有相关案例,作为外国代理人不属罪行,本案只处理没有遵从通知规定的事项,而支联会基于其背景及政治目的,以及多年来与本地及海外组织的联系,认为足令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,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;又指一个专业的调查机构,必会有自己的判断及策略应对不同情况的需要,形容是次调查所用的策略与平时不一样,惟除非是明显属荒谬,否则不应被质疑是不合理。
对于辩方指,受人手及资源有限,要提供大量资料有困难,罗官就反驳,指通知书中有提供联络方法,必要时可寻求辅助,惟被告公开清晰表示拒绝提交相关资料,最终亦没有提交任何资料,亦没有实际行为尝试提供一些较易取得的资料,因此不接纳辩方称提交该些资料有困难的说法。
他在衡量国家安全对公众利益的重要性,以及警方的要求,再整体审视证据后,认为现时警方做法已取得平衡,并经分析各项因素后,裁定涉案通知书在送达当刻具合法性,而本案不存在任何理据,让法庭须行使酌情权将其否决,即各被告有责任回应该通知书,由于各被告毫无意图,亦从没有提交任何资料,故裁定各被告人罪成。
邹幸彤曾在庭上指“只获发很多页的黑色墨水”
至于辩方在审讯中,曾多次指支联会非“外国代理人”,故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的通知没有合理基础,因而无须遵从,其中邹幸彤亦多次要求控方说明“代理人”的身份等,但由于控方以“公众利益豁免权 (Public Interest Immunity, PII)”为由,申请豁免披露警方的调查报告,故邹幸彤曾在庭上指,获得的调查报告及由洪毅撰写的申请书,绝大部份内容已被隐去,形容是“只获发很多页的黑色墨水”。
根据司法机构上载的判刑理由书,就同时夹附3个附件,包括警方国安处的调查报告;洪毅撰写的申请书;以及一张A3纸大小,以蓝、黑字编印,提及5个组织、1名人士与支联会的关系图,当中内容为警务处处长在考虑申请书时获提供的资料,以及洪毅所倚赖的相关调查报告内容,该图就根据上述内容绘制而成。
不过,从公开的“调查报告”及“申请书”可见,两份文件中,调查报告共有27页中,但有最少16页有大量内容被涂黑遮盖,甚至有部分页面是被全页涂黑;而在申请书中,12页中有一半,即6页的1内容是完全被涂黑遮盖。
至于被遮盖部份究竟涉及甚么内容?从部分未被涂黑的字句估计,当中涉及组织与人士名称及金额,亦有部分被涂黑整个段落,之后只留下一句内容如“As such, political ends could be interpreted as the above purposes.”(因此,政治目的可被解释为以上的目的),但外界未能知悉是基于甚么原因而达至有关“结论”。
调查报告内有不少段落讲述“八九运动”
另外,涉及支联会举办的维园六四晚会,亦有被涂黑处理,其中提及2014年晚会上所播放的一名男性民运人士发言,文件中有引述其发言内容,但就遮去该人士的身分,旁边只标注为“Org (2)”(即组织2),与此同时,在其他部分涉及“组织2”的背景就几乎全被涂黑,另有其他组织的背景及活动,亦获类似的处理。
不过,报告中就可见有不少段落,讲述“八九运动”,提及198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逝世促使“天安门事件”发生;同年5月13日有学生示威者在天安门广场绝食抗议,引发全国各地加入示威及抗议;至同年5月20日,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颁下戒严令,其后解放军被派至北京,而支联会就于翌日,即5月21日成立。而关于支联会的背景调查,报告中列出该会的成立日期、地址等外,亦提及五大纲领,并指支联会透过左右公众舆论,以悼念天安门事件及复兴“1989年的运动(1989 movement)”,来追求与延续“八九民主运动”。
案件被押后至下周六(11日)判刑,其中邓岳君及徐汉光续准保释,而较早前认罪的梁锦威及陈多伟,认罪后被判囚3个月,两人已完成服刑。
案件编号:WKCC3633/2021
记者:吴婷康 责编:毕子默 网编:苏旋